星聚解读:《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2020-03-12 14: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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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它具有自由性强、灵活性强和方便快捷等特点。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市场不断发展,同时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影响了民间借贷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2020年2月1日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审理指南》)开始执行,为天津市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活动提供了参考。结合《审理指南》的具体内容以及以往的司法实践,星聚律师就《审理指南》中部分重点问题进行解读。

一、可依法追加P2P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理指南》第6条:借贷双方通过P2P 网络借贷平台签订借贷合同,出借人与平台成立居间合同关系,但平台明确承诺或依据现有证据可以推定其同意为借贷提供担保的除外。P2P 网络借贷平台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出借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中,为查清基本案件事实,可依法追加P2P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原告以不当得利二次起诉应如何处理


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利益,《审理指南》第19条规定:原告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因未能证明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合意而被法院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再次提起诉讼的,依法受理。原告应对不当得利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妻债务的认定问题的审查重点


第15条,认定是否存在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 夫妻双方是否在借贷合同中作为债务人共同签字;

2. 非借款方事后是否补签还款方案、保证书或在庭审过程中表明对该债务进行追认;    

3.是否存在其他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非借款方作出口头承诺,或者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予以认可。

第16条:认定借贷款项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考虑夫妻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习惯、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判断;

2. 借贷款项是否用于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类家庭消费支出;

3.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超过上一年度天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三倍;

4.其他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17条:认定夫妻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一方负债系用于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的;

2.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投资,另一方虽未直接参与经营、投资但分享了经营、投资收益的;3. 其他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无效


《审理指南》第14条: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应当以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维护家庭伦理道德、维护社会公序良 俗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原则,民间借贷中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 请求:

1.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原因形成的“精神损失费”“分手费”等债务;

2. 因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形成的债务;

3.因“找关系”、“托人情”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

4.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家庭伦理道德所形成的债务。

五、构成职业放贷的标准

《审理指南》第21条: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因职业放贷行为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职业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和营利性。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可以根据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放贷次数、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提 起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借贷合同约定格式化程度以及出借人是否  公开推介、宣传或明示出借意愿、借款金额和利息等因素综合认  定出借人是否具有营业性。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 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件5 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 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借贷合同约定利息、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违  约金等相关费用的,或者借款人已实际支付上述费用的,应认定 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出借款项。

主要业务或日常业务不涉及放贷的出借人偶尔出借款项,或者出借人基于人情往来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借款项,不构成职业放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