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起诉离婚中的易混点

2020-03-17 14:05:57

谈谈起诉离婚中的易混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接下来我就其中的已婚点进行解度。
    

一、“家庭暴力”与“虐待”

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与“虐待”是比较难取证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作证:报警后公安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的证明等。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可不要搞混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像常见的“包二爷”、“包二奶”,这些都可以被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偶尔发生婚外性行为或婚外恋等,那就是普通的出轨。
“重婚” 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况:
1、法律上的重婚,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2、事实上的重婚,虽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却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三、生育权纠纷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绝大多数夫妻期望能够生育自己的孩子,享受天伦之乐,但夫妻双方的生育权也有发生冲突的时候。那么这是否能成为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有力证据呢?

如果法律上认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而又不允许丈夫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那么实质上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所以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