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数卖中,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谁?

2020-03-19 11:12:54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一方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购房人、出卖人和中介三方的信息不对称,所以经常出现“一房数卖”现象,当购房人准备搬进新居时,发现房子居然成了他人的,只能眼睁睁看着即将到手的房屋“飞了”。那么在“一房数卖中”,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呢?

“一房数卖”,也称房屋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产过户前,卖方又将房产再次转卖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最大的特点就是尊重意思自治,只要房屋买卖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虽然卖方将一个房子对外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但符合上述情况,合同都是有效,但合同有效并不必然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他们具体分为三类情况进行说明:

1、房屋是否已经办理完毕过户登记。《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来确定其归属。所以在多个房屋买卖合同中,不管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只要已经办理了房产登记的买方,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2、由谁先合法的占有房屋。出卖人将房屋交付于某一买受人占有使用,并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此时该买受人基于买卖合同事实上管领该房屋,形成一种有权占有,这种占有是应该受法律保护的。在数个房屋买卖中,如果买方均未办理房产登记的,但是有买方已经合法占有了房屋的,那优先合法占有的买方,取得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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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果数个买方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也没有合法占有房屋的,则需要综合考虑因素:合同签订成立顺序、实际付款顺序等,公平合理地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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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出卖人需要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房数卖案件中,买受人在通过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仍无法取得房屋,致使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出卖人的行为即构成根本违约,这时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解除与出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退还购房款本金及利息,并请求出卖人赔偿因合同解除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律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规定: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