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签还是不签?签了之后是否有效?
近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越来越常见,从最早的认为“忠诚义务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转变为“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事实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一般在实践中,忠诚协议表现为婚姻关系中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则引发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变动,如上述案件中车某违背协议约定,则引发房产归对方所有的判决。
那么,如何签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忠诚协议”中约定哪些内容不会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接下来我个大家举两个小案例。 案例一 王女士与车先生,两人于2006年5月领取结婚证。可婚后王女士却发现,丈夫车某与女子谢某交往甚密。经过几次争吵,2006年12月,夫妻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双方约定,如果丈夫车某继续与谢某交往,则家中所有财产包括房产都归王女士所有。 案例二 王女士与车先生,两人于2006年5月领取结婚证。双方在婚后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不忠行为则必须离婚,同时有不忠行为的一方将丧失子女探视权、监护权,并于婚后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所有。” 关于上述两个案例,你认为哪一份“夫妻忠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呢? 首先看第一个案例,夫妻忠诚协议只包括了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王某、车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只要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 再看第二个案例,其夫妻忠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王某、车某在该协议中约定有不忠行为必须离婚,而且有不忠行为的一方将丧失子女探视权、监护权。这种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需以离婚登记以及法院生效文书达成,即使双方签订了该协议,当确实有一方发生不忠时,该协议也无法自动解除婚姻关系。此外子女的探视权与监护权基于的是亲子关系,不能做出这种约定,所以该忠诚协议无效。 接下来我将根据主流观点就离婚协议效力问题为大家进行解析。 夫妻离婚协议总的来说是有效的。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如果约定的是“夫妻双方无论是否离婚,约定不忠的一方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享有”,该类忠诚协议都是被认为有效的,千万不要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 此外,若是在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里将子女抚养、监护义务等与忠实义务挂钩,涉及身份关系以及剥夺和限制协议人的人身权利的,都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向我们咨询!